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裁定自动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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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    被告杨某一直以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被告杨某与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属挂靠..,杨某曾向该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工人工资发放,双方同时约定,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将工程款打入该公司账户后,由该公司扣除以抵消借款的20万元,直至20万元抵消完[www.da64.net

2017年5月9日,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告杨某下达的裁定书,裁定执行对被告杨某在该公司的工程款共计5万余元,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裁定后,依法申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于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该公司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后,经合法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www.da64.net

2017年7月20日,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将杨某平及申请该次执行的执行申请人肖某列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该笔5万余元的工程款拥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该笔工程款的执行[www.da64.net

【肖中城律师意见】 认为:该“十五日”应属于除斥期间[找律师网]。虽然法律对于该“十五日”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没有明文规定,但试想,如果该“十五日”属于诉讼时效的话(可中断、可延长),有可能会产生:一个“恶意”的案外人跟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不断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每一次提起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则会审查该异议是否成立以及开庭审理执行异议,在审查或诉讼期间,该次执行则会中止,待审查或诉讼结果确认后再行确定是否恢复执行,这就造成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从法律意义上就永无执行完毕之日,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限制便形同虚设,执行事项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执行事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执行工作效率和司法资源都会面临浪费的危险,而这种情况势必会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的起诉[找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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