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律师

首页>>法律知识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找律师网

其中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要求为30日,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特殊情况下未能

及时提出申请的,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延长。

如果是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那么,提出申请的时间要求为一年。这儿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可以延长.找律师网。也就

是说,如果超过一年后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可以不予受理的,这种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仍然同意

员工认定工伤,否则员工很难维权。

实践中也有员工在超过一年后再向.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并且诉讼成功的案例,但必竟是个案.找律师网。所以,在发生工伤后,员工还是应当在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不要因为超过时限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da64.net


构成工伤的三个要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主要应当审查构成工伤的三个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da64.net

工作时间,除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外,还应当包括: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的工作时间的前后;因工外出时间也应当认

为是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工作的环境和范围。同样工作范围也应当包括因工外出的场所,上下班的途中,在这些场所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也属于工伤



工作原因,是指要求职工受到伤害是基于工作职责的事由而发生的.找律师网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岗位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重要表

现形式.da64.net。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之类的内容.da64.net。那么这种内容是否有效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的隶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指挥权.找律师网。因此,用人单位可以

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做出必要变动,但是这种变动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而且变动应当具有合理性.da64.net。这种合理性一般

是指: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变化与生产需要,需要合并、增减岗位、职位的事实;劳动者身体状况、业绩、技能与岗位不符,严重失职或能力不够出

现或可能出现损失的情况.da64.net

所以,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可以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在变更过程中也不能没有任何理由随意变更或者编造理由随意变更,必须有适当的理

由.找律师网。否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的规定,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a64.net

根据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如果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解除双方合同符合以下条件:1、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单位对其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3、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

作。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遭到用人单位的直接辞退的话,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合法辞退的情形下,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找律师网



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da64.net。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除了必须报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还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本案中,即使某时装公司已就刘某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实

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该制度的条件和要求执行,使刘某一直处于超时加班状态,故仍被.责令按标准工

时制的计算标准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是为了便于企业用工管理而设立的,不能成为企业逃避支付加班工资责任的工具。



停工留薪期限及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2013-06-03 18:30:00)转载▼标签: 停工留薪期确定停工留薪期财经 分类: 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有部分省份颁布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根据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在实

践中有的则采取根据医嘱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方式。而就山西省来说,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的是由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方式。


工伤认定结果有遗漏怎么办?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一次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但工伤认定结果只认定其中的部分伤属于工伤,有的部分没有时行认定,即未全部认定

为工伤.da64.net。这种情形下,工伤职工该怎么办呢?

实质上这种情形仍然属于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情形,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有的劳动者直接持这样的工伤认定结果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后再对鉴定结果不服,认为未对某处工伤是否构成残疾进行认定而申请重新鉴定的话,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因为劳动能力鉴定针对的就是工伤认定的结果,如果未被认定为工伤,自然是不能依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来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找律师网

所以,劳动者应当直接针对工伤认定结果进行复议或者诉讼,而不是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只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反而可能会导致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效已过,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二,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是30日内.找律师网。30日内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需

要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部分受伤职工由于忙于治疗或因为前期所在单位积极主动的出钱出力支持治疗,使其没有意识到认定工伤的必要性,导致超出了法定期限,后悔

莫急.找律师网。因此,职工受伤后,应当尽快申请认定工伤,以免错过期限,造成不良后果.da64.net。而且越早申请认定工伤,越有利于收集有关工伤认定的证据材

料。
三,注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找律师网。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

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da64.net
因此,应当注意,在没有中断事由的情况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发生中断事由,就要保留中断事由的证据,如

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书或其它包含此内容的证据;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有关部门出具的回执单、处理意见等证据.da64.net。应该说

,时效中断证据极其重要,没有在伤害发生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且不能提交合法有效时效中断证据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劳动仲裁时

效,后果可想而知.找律师网


什么是工伤中的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是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



根据生活自理范围需要依赖他人的程度,可以将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da64.net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确定存在护理依赖时,计算生活护理费时,根据护理依赖的程度,结合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支付生活护理费.da64.net。。

·苏州法律咨询热线
·苏州市区看守所的地址、电话、律师会见
·昆山市看守所的地址、电话
·苏州律师咨询
·南京讨账公司
专业律师


苏州律师
姜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16年
18921344401
苏州律师
李乾溶 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苏州律师
朱效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9年
18501560386
苏州律师
章浩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合同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相关内容

针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买方似乎成了每个人心中的头等大事,随之房价高居不下,二手房产业也愈发火爆。那么当购买二手房时出现了纠纷时,有哪些针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呢?我们今天带您来了解一下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

什么标准下骗取贷款罪才立案?
    什么标准下骗取贷款罪才立案?一、什么标准下骗取贷款罪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商品房包括商品房现房和商品房预售房,不管是购买哪种商品房,作为购房者,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呢?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般都会事先约定房屋的具体情况,不过,在收房后,如果购房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有瑕疵怎么办呢?对于.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未经夫.
  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人流量大,人口密集,交通堵塞也是十分的严重,所以生活在北京的人想要开车出门,在路上花费的时间都会很长,北京几乎每天都会发生交通事故,轻则住院治疗,重则人员死亡,那么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何,今天,来给您做相关的解答。一、.
专业律师


苏州律师
姜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16年
18921344401
苏州律师
李乾溶 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苏州律师
朱效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9年
18501560386
苏州律师
章浩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Q被公司辞退怎么赔,我与公司没签合同
    A

    我与公司没签合同,上了6个多月的班,公司在商场下柜,没有提前通知我被辞退,该怎么赔偿我?

  • Q经济类法律事务,我是一名转业军人98年到地方
  • Q请问 只有身份证 没有户口本 能不能给予办理 离婚手续 谢谢
  • Q可以要求收回房子吗,几年前
    A

    几年前,爷爷奶奶和我去房产交易中心按房屋买卖程序将房子卖给我了,三证都是我的名字了(没有真正付房屋款,但是有销售不动

  • Q评残是时间期限多少多长时san
  • Q我是中专生,家是农村的,学校周六给我们补课,现在快放假说三级必须补课,收费周六00补课费共20
  • Q别人的车撞到我的车,我车上人受伤了谁来负
  • Q您好?想咨询合伙纠纷案
  • Q咨询,你好~我一个朋友犯罪~其家人找第二方去疏通关系~第二方说做事需要6万块钱~
  • Q婚姻不和和房产小孩
    A

    我女儿她们感情不和现在提出离婚因为女婿有外遇正房孑是安置房是他父亲名字请问房产怎么办还有小孩才几个月我女儿要小孩这有

  • Q公司无理由解雇员工怎么个仲裁
    A

    公司无理由解雇员工,工作是个月,合同签订三年,现在要解雇,请问按照劳动法来仲裁,可以怎么处置。

  • Q我帮亲戚贷款30万,没有打欠条没有录音,现在这个人进去了,媳
  • Q现在钱不返还和兑现,也不予立案怎么
    A

    明日众购购买股权,现在钱不返还和兑现,也不予立案怎么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马上

  • Q求助,我在私营单位管销售
    A

    我在私营单位管销售。我让客户打货款《打入领导私人卡号》结果单位领导把客户货款卷走了,请问我有连带责任吗,现在客户天天

  • Q做*时女方不让男方带 自己要吃避孕 结果女方忘吃避孕药怀孕了 主要责任是谁sa
  • Q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一个亲戚在92-3年在云南省开元市铁路看守所
  • Q江苏苏州搬迁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 苏州工伤律师
    找律师网www.da64.net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