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律师张涛成功办理原告王x与被告九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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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九七医院,住址:◑◑◑◑◑◑[找律师网]。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院..。
委托代理人陆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烁,男,1981年4月◑◑日生。
原告王磊与被告中国人◑◑◑◑◑九七医院(以下简称九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九七医院委托代理人陆春梅、陈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磊诉称:2011年2月14日8时左右,原告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摔倒,致右大腿肿胀、畸形、活动受限,被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www.da64.net。九七医院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钢丝内固定、异体骨植骨术住院15天。后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因右膝切口疼痛、脓性渗出再次入住被告处治疗,共计住院241天,于2012年4月9日出院[www.da64.net。两次住院共计花医疗费84294.15元,医保报销后原告自行承担16858元。原告出院后病情仍无好转,后被告又为原告免费进行了两次手术,但原告至今仍未康复。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6858元、误工费54000元、护理费40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26730元[找律师网]。

被告九七医院辩称:原告到被告处就医时,被告所采取的所有检查项目、治疗方法以及所用药完全符合当时的伤情和医疗规范,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找律师网]。尢其需要强调的是,原告在..次治疗后正常出院,时隔5个多月再次因感染入院治疗,这种感染即使从常理推断也不应认定与被告先前的医疗行为有因果..。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后来的感染也不存在因果..,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www.da64.net

原告在上述鉴定结束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 .16元、营养费24640元(按照20元/天,从2011年2月14日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5220元(按照20元/天,计算261天)、护理费74650元(按照50元/天,住院期间按2人护理计算,出院后按1人护理计算,从2011年2月14日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误工费70224元(按照57元/天,从2011年2月14日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残疾赔偿金260304元(32538元/年*20年*0.4)、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800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483990.16元中的90%计435591.144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原告王磊因摔伤致右大腿肿痛、畸形、活动受限至被告九七医院住……(本文书还有34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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