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市律师韦锋 |
韦锋律师Chief Lawyer |
深圳 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破产清算;刑事辩护;处理离婚、房地产、医疗纠纷等。 : 92 086, :19053 02。
●执业成就及成功案例 ●用了不到24小时的时间,成功办结一桩涉港离婚案 2004年初,大陆江西籍女子阿芳与香港男丘生互相认识、恋爱,2005年初,阿芳与丘生在香港登记结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是,5年来,阿芳却始终不能前往香港与丘生生活,原因是香港海关不允许阿芳入港。长时间被香港海关拒绝入港后,初次结婚的阿芳再也不能忍受不能前往香港与夫君共同生活的煎熬,2010年初,阿芳不得不决定与丘生离婚。阿芳几经咨询了几个香港大律师、大陆 律师,接受咨询的律师皆因阿芳不能亲自前往香港参加诉讼而不愿意代理其委托请求。2010年8月8日晚,韦锋律师在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阿芳的 咨询后,果断地决定受理阿芳与丘生的离婚纠纷诉讼案,全程代理阿芳与丘生的离婚纠纷诉讼。 2010年8月9日下午两点,韦锋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在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理了阿芳与丘生的离婚纠纷诉讼案。 经过韦锋律师的专业代理,2010年8月10日上午,在韦锋律师受理阿芳与丘生离婚纠纷诉讼案不到24小时的时间,阿芳与丘生同时拿到了解除婚姻..证明的法律文件,双方终于解除了名存实亡五年的婚姻..。 ● 1、1999年3月,与老、少、边、山、穷都沾上边的九个瑶族家长,为了自己在学校读小学的孩子四十五元的集资款而挺而走险,盗伐国有林场水源林木,数量达76平方米,涉嫌盗伐的林木数量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9个当事人都有可能被判处3~7年的有期徒刑。经过韦律师专业、执着而不懈的努力,结果,九个被告人每人仅被判处罚金500元,于2000年春节前,9个被告人同时从看守所被释放回家过年。 ●2、1999年,曾某等三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受害者的伤势达到轻伤)罪,被判无罪。 ● 3、2002年,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受害者致死),经韦律师辩护,覃某仅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4、2004年,莫某犯故意伤害(受害者伤势达到重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5、2005年,在校学生韦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6、2006年,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受害者伤势达到重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上诉,二审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2006年,未成年人孔某犯强奸罪(受害者为幼女),韦律师被指定为孔某提供法律援助,结果,孔某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8、2006年,韦某等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数量达380平方米,结果,韦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9、2008年1月,广西柳州籍的吴某二人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实施抢劫,韦律师为吴某等二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吴某二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 10、2008年9月,蒙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16gk,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11、2006年,原告广西兴安县某建筑安装公司、文某与广西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因工程结算发生纠纷,韦律师代理被告广西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经过一审、上诉审、发回重审,2008年9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判决全部驳回。 ●12、2004年,石某(男方,系女方的表哥)与石某(女方)同居财产分割案,经过一审、上诉审、发回重审、上诉审、一审、又上诉审,五年马拉松式的诉讼,结果,韦律师的当事人石某(男方)分割到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 13、2002年初,经广西柳州市某县农业局、镇人民政府的大力宣传,嵇村屯40多户果农种上了该县农业局、镇人民政府,从广西另一市某县税务局办理的果苗场购回的,号称为单果平均重达200g的优良品种?#26126;尼奥拉桔柚果苗,结果,40户果农种下的单果平均重仅有80g,类似于四会贡柑的柑橘。在没有任何买卖果苗凭据、果苗损失数量,且部分果农已经将所种植的果苗砍伐,农业局、镇人民政府、税务局三方互相推诿,经过三年不断的上访,仍然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2005年9月,吴幼生等34户果农委托韦律师代理其向涉案的县农业局、镇人民政府、县税务局索赔,提起索赔诉讼。经过近五年时间艰苦的诉讼,2009年1月,强大的某税务局终于低下了自己高昂的头,同意赔偿34户果农的经济损失。 ● 14、覃某等八人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实施盗窃,数额在13万以上,韦律师为覃某进行辩护,一审法院判决覃某三年有期徒刑,是七个被告人当中判决 轻的一个。 ● 15、长达18年艰辛维权,失落的编制终于解决 罗康原系广西融水镇广播电视站在编职工,1990年,因为借用到另一单位工作期满后,因种种原因,原单位没有安排工作而丢失编制、失去工作。 1969年至1979年,罗康响应号召下乡插队。1979年12月,罗康被录用为融水县广播电视局有编制的正式职工。先后在融水乡广播站、融水县广播站、融水镇广播站工作。1990年3月1日,融水县林业局与融水县广播电视局签订《林业局苗圃创办盆景园借用技术员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林业局借用罗康到林业局盆景园作技术指导。借用时间为:1990年3月1日至1991年12月底止。借用期满时,县广播电视局安排罗康到另一山区乡镇广播站工作,罗康因忙于珍珠罗汉松的种植而表示不同意。之后,县广播电视局就没有安排罗康的工作。经过几年时间以后,致使罗康失去事业编制、失去工作、失去报酬,居无定所,四处奔波,生活相当困难,妻子也因此而离去。 从1992年1月起至1999年,罗康一直要求县广播电视局安排工作,但是这一合法合理的要求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00年9月起,罗康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其维权。 从1992年1月起至2010年底长达18年多的时间里,罗康本人与本律师无数次地向县广播电视局提出恢复工作的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县人大信访;向县总工会投诉;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向县、市、区信访部门信访。 …… 2011年初,罗康在承诺放弃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精神损失以后,罗康的编制问题、工作问题终于解决;并于2011年初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融水分公司员工光荣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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