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
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
da64.net。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
找律师网。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da64.net。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是提供保证金.
找律师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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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讯问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da64.net。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找律师网。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最高人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作出决定。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结果犯,不论是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还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都必须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能构成本罪,截至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但却出台了专门针对在矿山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构成本罪的立案标准,可见国家对矿山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
根据《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非经济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引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的刑事风险: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法票据进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对于何谓“重大损失”,《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7条作出进一步规定,即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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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违法发放贷款和违法向..人发放贷款引发的是两个罪名的刑事风险,一个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个是违法向..人发放贷款罪.
da64.net。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也是不同的,违法向..人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违法向..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向..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发放贷款,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引发刑事风险,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违法向..人发放贷款罪的罪名,而是将违法向..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一个可以从重处罚的行为方式,同时还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至于“数额巨大”与“造成重大损失”具体的标准,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在有权机关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之前,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仍可参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即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其行为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程度,才能引发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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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8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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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非法传销罪的行为界限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公司、企业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应避免采用上述方式进行运营,以免陷入刑事风险。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非法传销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本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传销的行为,就可以引发刑事风险.
da64.net。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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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高人民.、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不同种类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的,下面分别阐述。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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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 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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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4)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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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如何定罪
市场交易行为本应遵守自愿、公平的原则,但就有那么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精神、肉体的享受,故意违背这一原则,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采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来达到交易或服务的目的.
da64.net。在实施“强迫”行为的过程中,有的行为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对行为人在强迫交易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应如何评价呢?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理论界亦如此。..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如果致人死亡、重伤的,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定故意(过失)伤害罪或故意(过失)杀人罪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强迫交易罪与伤害、杀人罪之间有牵连..,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da64.net。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较低,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他罪而以强迫交易罪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当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②;第三种观点也认为应实行数罪并罚,其理由是,过去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是作为流氓罪处罚的,而1984年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规定,流氓罪兼犯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罪行的,应当数罪并罚。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行为人为了达到交易的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对方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既符合了伤害罪或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如果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这种行为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又是伤害罪或杀人罪中必不可少的行为要件。就“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这一客观行为而言,既将其作为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又作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就违反了刑法“一行为一评价”、“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因此,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上述行为,应作为一罪处罚,其犯罪形态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找律师网。一般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必须出于一个目的;第二,必须是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第三,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上述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其中,以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强迫”行为是手段行为,这一手段行为又触犯了伤害罪、杀人罪,达成交易是强迫交易的目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能实现交易目的依靠的是以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强迫”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牵连..,所以这里的伤害罪、杀人罪与强迫交易罪构成了牵连犯,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但是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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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将牵连犯一概作为处断上的一罪,如,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是,这类犯罪行为中的牵连..与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的牵连..是有区别的,这类犯罪行为中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单列出来都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虽然在这类犯罪行为中手段行为的实施是为了目的行为的顺利实现,但是,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牵连..,因此,可以分开来独立评价,按照各自构成的罪名实行数罪并罚;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有着手段与目的的必然..,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分开来单独评价,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一次性评价,以一罪定罪处罚。
另外,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还想阐释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行为人的强迫交易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也是三年,那如何分辨孰轻孰重呢?其实,这两罪还是有轻重之分的,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两者一对照,就可发现,强迫交易罪除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还可并处罚金,因此,相对而言,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是较重的,可以适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找律师网。而且,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强迫交易造成轻伤结果作为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情节之一,直接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而不是适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来处罚。当然,如果是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结果,由于处罚上有了明显的轻重之分,因此,在适用牵连犯处罚原则时是比较容易操作的,这种情况下,强迫交易罪的刑罚一般是被他罪之刑所吸收。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理上分析,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应适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定罪量刑。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累犯: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da64.net。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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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辩护律师核心提示】: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da64.net。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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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自首: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核心提示】:辩护律师,在阅卷的时对侦查机关作出的笔录应当具有敏锐辨别能力,具体到诉讼材料细节上,即是“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这细节将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情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核心提示】: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10%;
(6)犯罪较轻的,又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核心提示】:这一点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规定的区别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规定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立功: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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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辩护狂律师核心提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找律师网。被告人在犯罪后具有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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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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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提升高质证水平
1、对质证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为质证而质证,对无懈可击的证据吹毛求疵、故弄玄虚;要深刻认识质证是诉讼活动,是对真理的追求,对法律正义的追求,不是炫耀、做秀的场所。
2、质证是对证据本质的评估,是通过法庭论辩决定对证据的取舍,只要证据的基本属性存在,就应得到法定的认可。控辩双方都不能追求一份证据的外沿和内涵都是完美的,实际上这样的证据是不存在的,否则法庭质证就会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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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证据质证形成一般有三种:
一是没有异议,是对证据的认可;
二是有异议,要说明异议理由,有的还要举证说明,说不出理由的异议,法庭不能采纳;
三是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可提出反驳,对异议双方论辩理由,法庭可以做出裁定。一般来说,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大都应该做出裁定,法庭对大部分有争议的证据不当庭做出裁定,可以说不是一场成功的开庭审理。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控方关于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的出示规则
1、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由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本人宣读,公诉人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发问,发问时适用对被害人、证人询问的相关要求。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未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宣读前,应对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身份、资质、与当事人及本案的..作出说明,必要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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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播放视听资料,应首先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过程、制作环境、制作人员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概括说明。播放一般应连续进行,也可根据案情分段进行,但应保持资料原貌,不得对视听资料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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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视听资料,应向法庭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向法庭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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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声音资料的出示,可以宣读庭前制作的附有声音资料语言内容的文字记录。
4、出示通过计算机处理和保存的证据,应当对该证据的持有人、规格类别、文件格式、提取复制人员、时间、地点和见证人等予以说明,并提供提取复制人员关于该证据数据的文字说明。
★六合刑事辩护律师谈如何区分“利用职务之便”
这要看对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如何理解。
首先,有必要明确什么是“职务”,《辞海》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这里有两层关键的意思:一是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二是拥有“职位”,而不是“职权”.
找律师网。只要是具有一定岗位,拥有一定实际工作内容的职责,包括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因此,就内涵而言,“职务”的基本含义是指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其一,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画等号;亦即不能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利用职权便利。一般来说,“职权”的含义窄一些,它容易仅与担负单位的管理职责相联系。“工作”的含义相对较广一些,既包括在一定单位中担当管理职责,也包括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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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可以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演变上进行考察。现行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源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 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0条,该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这是职务侵占罪的前身。可以看出,现行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与《决定》规定的侵占罪在构成要件上除了犯罪主体上增加了“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外,并无本质上的差别。虽然《决定》第10条用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表述,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则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这并不能得出现行刑法改变了该构成要件,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现行刑法没有沿用《决定》第10条的表述仅仅是出于刑法用语简洁的考虑,并无改变本罪构成要件的意图,也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应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基于此,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找律师网。最后,需要明确“主管”、“管理”、“经手”词语的具体意思。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
找律师网。所谓管理,是指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
找律师网。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而不包括因工作..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综上,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这是刑法对特定主体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单独评价的基本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要看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其工作职责内容所包括。具体而言,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都属于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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