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申诉律师_向南京中院\江苏省高院\最高院三法庭提起刑事申诉

首页>>法律知识

南京刑事专业申诉律师解读刑事案件申诉规定,分析刑事申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法律要点,专业代理刑事案件申诉,为申诉案件出具刑事申诉律师意见书,提供申诉法律咨询.找律师网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在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以及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经验丰富,擅长刑事领域重大疑难案件,致力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缓刑减刑,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倾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擅长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无罪辩护、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侵占罪、经济犯罪、诈骗罪等。

申诉案件律师阅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2005]415号)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da64.net。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2013年修订,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找律师网。由此可见,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阅卷权是没有任何争议的.da64.net。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对刑事辩护有自己独特的技巧和方法,为当事人解决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事务,提供江苏省看守所、南京市看守所及各区看守所的法律咨询.da64.net


刑事案件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2] 39号《规定》”)..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由于该规定仅仅对民事案件卷宗查阅做了规定,刑事、行政等其他案卷没有明确,2005年湖北省高院就此问题致函最高院,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2005]415号)中明确指出:“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 39号)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得出结论:1、当事人在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同在民事案件中一样,均有查阅的正卷的权利;2、根据《复函》(法办[2005]415号)的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申诉中,代理人同样可以按照法释[2002] 39号《规定》..条的规定,为了申请再审需要查阅案卷.找律师网。3、法释[2002] 39号《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那么,在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中,代理人同样也应当有权摘抄或者复印说查阅的案卷材料。
  此外,《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da64.net。由此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对于已决案件的档案,律师肯定是可以查阅档案的;其次,“办法”明确指出“通过原承办人办理”,既如此,如果相关人员推脱,就属于怠于履行职务。

  关于是否允许摘抄和复制,法释[2002] 39号《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与档案管理办法“不准摘抄或者复印”有冲突.da64.net。档案管理办法于1991年12月24日发布,《复函》和《规定》分别于2005年、2002年发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查阅案卷应当可以摘抄和复制.da64.net。同时,司法解释的适用符合当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司法精神.找律师网

刑事案件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
  从新刑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在侦查阶段就具有辩护人地位,律师的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刑诉法也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再审申诉案件,虽然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再审申诉阶段律师的权利,但是,为了申诉的需要代理申诉的律师有权查阅案卷应当是不言自明的,也必然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da64.net
  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我国的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予以明确规定,这这一原则也是裁判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需要。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一经开庭,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合议庭评审笔录除外)均应当是对外公开的,不应当属于保密的范围。因此,对于公开审理审结案件,所有公民都应当有权查阅,代理申诉的律师更应当拥有阅卷权。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非公开审理,案卷相关内容对于代理当事人申诉的律师而言都不具有秘密性,甚至可以说,案卷相关内容应当对律师是开放、透明的,以便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找律师网。当然,法律对律师所接触和获取的信息是有保密要求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找律师网。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不是为了限制律师行使阅卷权,相反是为了规范律师更好的行使阅卷权等权利.da64.net。这些规定与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有权接触保密性信息并不矛盾。
  为再审申诉需要查阅案卷是代理申诉的律师的基本权利。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事实上肯定了这一点.da64.net。如果这一阅卷权受阻,代理律师无法获知案卷内容,申请再审进程将十分困难,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南京盗伐林木罪律师
·如何让老赖尽快还钱?
·南京市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地址?位置在哪儿?
·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刘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801590479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浙江律师
·昆山律师

⊙相关内容
  女方不付抚养费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女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
  申请监护人需要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贬损他人侵犯名誉权判决如何承担责任?一、贬损他人侵犯名誉权判决如何承担责任?贬损他人侵犯名誉权判决承担责任应当是按照民法当中的规定要求停止侵权,并且对于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一个赔偿,当然这是民事方面的一种具体的判决,如果说已经涉及到侮辱和诽谤.
  诉讼离婚的成功意味着夫妻最终是被法官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当然此时需要实际情况符合判决离婚的情形才可以,不然也是无法离婚的。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成功的条件有哪些呢?若你不是很了解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看看吧。一、法院不判离婚的.
  在生活当中,人际关系可能会发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个时候我们该做的应该是好好的心平气和的解决,如果动不动就打架的话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如果是群架的话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聚众斗殴罪,关于打架伤人派出所怎样处理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刘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801590479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Q起诉离婚,对方离家出走失去联系!
    A

    起诉离婚,对方离家出走失去联系!

  • Q我有权分那套房子吗,结婚时老公隐瞒有婚史并有一儿子
  • Q律师你好,我和我外甥合伙投资网店,但外甥一分没投,主要原因
    A

    律师你好,我和我外甥合伙投资网店,但外甥一分没投,主要原因没有任何手续,但有人证,我该怎么办?

  • Q拆迁的有关问题,自小我生活在姥姥家
  • Q请问入室抢劫,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岁,从犯,自首,会判多
  • Q孩子的姓氏,我和老婆结婚时老婆带一男孩四个月大现在孩子要上学了怕孩子影响不好我想
  • Q车祸保险公司已经计算完赔偿,请问车主还用赔偿我吗
    A

    车祸保险公司已经计算完赔偿,请问车主还用赔偿我吗

  • Q几级残废,我朋友工伤导致
    A

    我朋友工伤导致,腹部以下都不能动,属于几级残废

  • Q企业使用假证责任及其处罚?
  • Q如果保险公司不里陪我应该陪哪个车主的钱吗????
  • Q欠钱不还,电话不接
    A

    欠钱不还,电话不接

  • Q我劳动合同7.30号到期 到现在没签 今天找公司又可以续签 但我不想做了可以申请
    A

    我劳动合同今年7.30号到期到现在没签今天找公司又可以续签但我又不想在公司做,到劳动局去咨询得到的答案是你于公司续不

  • Q关于高利贷,高利贷在法律上有效吗?抵押的是别人家的房子
  • Q我爸妈离婚离婚之前把房子和我都给了我爸,她也没有给我生活费,但是口头协议说5内
    A

    你好,我爸妈离婚,妈妈又找了个叔叔,离婚之前把房子和我都给了我爸,她也没有给我生活费,但是口头协议说5内拆房就有她的

  • Q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车损如何理赔
    A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车损如何理赔

  • Q我是取保候审的,我应该怎么
    A

    我是取保候审的,因为证据不足,直接可以说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我应该怎么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

  • Q宅基地出路问题
  •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_向南京中院\江苏省高院\最高院三法庭提起刑事申诉
    找律师网www.da64.net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