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地址: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206国道东侧,占地207亩,总建筑面积76840平方米,由上海铁路.徐州公安处管理,路线导航:途径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的公交站有199路,附近有3个公交站,分别是三堡中学(438米)、服务中心(727米)等。
律师提示: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比较特殊,主要羁押的对象是在轨道交通、公交等路线上犯案的嫌疑人,案件未判决生效之前,亲属不可与被拘留人见面,可聘请律师去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
◇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相关机构:
徐州铁路公安处地址:徐州市津浦东路192号
◇徐州铁路公安处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徐州铁路公安处从法监、治安、刑侦、督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2个考评小组,深入到全处16个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考评小组对基层执法单位2014年以来的接处警工作、刑事行政案卷质量、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办案场所、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等内容进行了集中检查评议,.抽查执法台帐196份、行政案卷30本、刑事案卷110本,组织23名兼职法制员和86名干部民警进行了法律知识测试。并拜访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徐州铁路运输.、徐州铁路运输.了解民警执法办案的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同时,评议组深入到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与其中的17名在押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认真听取了他们对铁路公安处执法办案的反映。结合不同案件、不同地域、不同处罚等情况,选取了30名被处罚的人员进行走访或电话回访,并对各种意见、建议和反映认真登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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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三具有立功表现,又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即使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类型,不宜判处死刑,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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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检举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性非常大.
找律师网。张三在看守所举报他人贩毒的线索,具体明确,经大连市.技术手段侦查属实,列为“4.10贩毒案”立案侦查,被举报的涉案人与大量吸毒人员联系密切,是经常向大连市内批发毒品的大毒枭,是重大贩毒案件,一旦破获很可能构成重大立功。
2、具有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依据《 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找律师网。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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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款规定,被告人张三即使构成犯贩卖毒品罪,因1640.5克毒品未流入社会,纯度低,是无前科劣迹的初犯、有积极检举他人犯罪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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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观点并予以采纳,谢谢。
◇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张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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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张xx及其朋友、同案犯张B,客观上在现场抓捕崔X ,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四人,依法构成立功.
da64.net。但是否构成重大立功,案卷中缺少相关证据,希望.核实。鉴于抓获对象系同案中重要犯罪嫌疑人,功足以抵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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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毒行为属于以贩养吸,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犯罪动机主要在于自己能够继续吸食毒品,而不是获利,相对而言主管恶性小.
找律师网。其所购进的许多毒品被其吸食,而不是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得以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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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由于全程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下,属于控制下交易,且未实际交易,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大大降低;本次犯罪属于机会引诱,综上可酌定从轻。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
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方面酌定考虑。
到案后..次讯问笔录即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交待了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利于公安机关顺利破获此案,节约司法成本,供述稳定,未有翻供,且本案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得以认定,很大程度是建立在被告人的稳定、相互印证的供述上,因此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可酌定从轻。
在起诉和审判期间,其对自己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
找律师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生理醉酒。
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由于过量,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而导致饮酒者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亦即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对于生理醉酒,又可分为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的醉酒(出于故意或过失自陷醉酒状态)和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的醉酒(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无法预见而陷入醉酒状态)两种情形。因此,有必要区别对待:对于因可归责于行为人原因的醉酒,不论其行为时是陷于限制能力状态,抑或是无责任能力状态,均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应根据行为人在原因设定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由其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da64.net。对于因不可归责于行为人原因的醉酒,如由于被迫、受骗等原因而引起的情形。通说认为对这种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对于因不可归责行为人的原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点自无问题.
找律师网。但对于不可归责行为人原因的醉酒而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对于自己陷于醉酒状态不是自由的,因而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范畴。但行为人在行为时,其责任能力只是部分丧失,仍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适用可以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原则。
◇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DNA鉴定:
“被告是犯罪证据的来源”,这应当由司法人员进行把关,防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混淆视听等现象。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DNA鉴定的可靠性还须建立在取样的准确性上,成功的DNA分析始于生物物证检材的正确提取、保存和送检.
da64.net。在诉讼实务中,辩护方通常会从以下方面对检察机关提交的法医DNA证据进行反驳:(1)取证程序是否合法?(2)检材是否遭受了污染?(3)提取的检材是否存在混乱?(4)证据保管链是否中断?我国对取证程序的规制主要是在取证主体上,《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对证据把关的责任,同时,三机关之间又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一旦出现错案,不能全部归咎于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在DNA鉴定的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一家独大,使得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DNA证据的监督制约变成了依赖信任。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证“DNA检材取自被告”,即不能保证“被告是犯罪证据的来源”,那么DNA鉴定从一开始就误入歧途,当然无法保证“合乎事实”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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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律师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在涉嫌非法取证的案件中,最常见的特殊证据是《情况说明》,特别是侦查机关出具的“未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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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自证自己没有犯法,没有非法取证,就好比让小偷证明自己没有偷东西,让犯罪者自己证明没有犯罪,这明显是自说自画、掩耳盗铃的心虚。另外,这种与自己有利害..的《情况说明》的证明方式在证明资格上也存在问题,其证据形式更是无法纳入刑诉法规定的任一证据类型。侦查人员自说自画(证明资格)、“非驴非马”(证据形式)的“情况说明”对于其所期望的排除非法取证无易于自欺欺人,毫无证明力.
da64.net。这样的《情况说明》被采纳,是与严格的刑事证据审查原则所不相符的。辩护律师,在应对公诉机关拿出的“未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说明》时,应大胆驳斥,并提供大量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论证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
讯问、询问笔录的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即讯问人员、讯问时间、地点、程序性告知、按捺指印等是否齐备。
物证、书证 、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破案经过等其它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在受贿罪的证据中,除了最主要的讯问及讯问笔录外,还可能存在物证、书证 、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破案经过等其它证据,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这些类型的证据亦有相应的形式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辩护律师当然也可以提出合法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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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律师发现,这些证据常见的形式合法性问题有: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由二人以上制作;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经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未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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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徐某的证言法庭不应当采信。
从徐某陈述毒品可疑物是谁扔出来这点内容前后根本矛盾,他先后说道“我在旁边亲眼看见他丢出来的”(见证据卷第35页..行)、又说“我想那包东西应该是他丢的”、“我没看得太清楚”(见证据卷35页第五行)、补充侦查阶段又说“我确实没看见”(补充卷第19页倒数第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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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他能听到可疑物掉在地上的声音违背常理,陈述检查的时间又明显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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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证言有根本性矛盾,也未出庭作证,显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书面证言应当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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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季某的证言,不能将毒品可疑物与我的当事人联系起来。
辩护人对赵某与季某的证人资格与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赵某季某二证人均当庭明确说没有看到毒品可疑物是何人丢的,都向法庭明确说明以当庭陈述为准,那毒品可疑物与我的当事人就没有任何..。
季某当时是正对着刘某的,对比监控录像,他的站位无疑最能看到客观事实的,如果是我的当事人丢的,他必然能看到,季某明确表示不知是谁丢的,可以确定毒品可疑物并不是出自我当事人之手。
必须要说明的是,只有证人证言的“零口供”案件同只有口供的案件一样,都缺少证据“充分”要件,况且赵某、季某证言毫无证明力,且监控录像反映出的毒品可疑物的掉落方向与赵某描述的毒品可疑物的掉落方向完全相反(赵某当庭说毒品可疑物是掉落的方位是在刘某的左后方,而监控录像反映是在刘的左前方),指控的证据存在极大的矛盾之处,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补强,才能认定“零口供”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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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依照《若干意见》第二第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决定.
da64.net。期望法庭能够完全中立地审查,坚持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让这个案件经得起检验,若如此,民众幸甚。公诉机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但仍硬着头皮起诉,这种抓起来就必须判掉的强权司法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本案不光是为了一个刘某,更为司法公平正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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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敲诈勒索犯罪
原审.认为,被告曹志以“想不想干工程,想不想结账”勒索被害人钱款伍拾万元,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找律师网。辩护人对此有异议。敲诈勒索犯罪是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于侵财犯罪章节中的一款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掌握他人的隐私或“阴私”勒索财物的行为.
da64.net。辩护人认为,敲诈勒索犯罪从本质上而言,还是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与抢劫罪的不同在于,抢劫犯罪利用的是暴力手段,而勒索犯罪利用的是心里强迫手段,所以该罪名的认定,一定要判断被告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言辞勒索或其他方式的敲诈是否达到足以让被害人交出财物的程度.
找律师网。如果被告的行为不足以让被害人违背意愿自愿交出财物,就不能称之为“被强迫”,也不能称之为“被勒索”“被敲诈”。
结合本案我们看到,被告人仅仅是仰仗自己是工程发包方的优势地位,对被害人确实有威胁的言语和意思表示,但这种“你还想不想好好干了,想不想结账了”这样的所谓的威胁是否能达到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目的哪?答案是否定的。被害人作为工程承包方与工程发包方有施工合同,不是发包方某一个人说不能干,该工程就不可以干了。被害人同样作为施工单位,所付出的劳动应当依据工程合同或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获取利益。这也不是发包方某一个人说不能结账,就不结账了.
da64.net。所以被告有这样的所谓威胁言语,也达不到迫使被害人主动交付五十万财物的程度。试想,如果这些威胁的言语能够达到对被害人的心里强迫,使其不得不交付财物,那么曹志还不如说“你把全部工程利润都给我,否则就不让你干了,否则就不给你结账了”。试想一下,如果曹志提出这样的财物要求,被害人可能同意吗?如果不同意,又怎么能说这样的言辞威胁达到了强迫被害人给付财物的程度哪?被害人能够给曹志这些财物,多数出于下一次工程承包的经济利益考虑,而不是被迫交出财物。辩护人相信这一点,合议庭与旁听群众都可以看清楚,为什么原审.一定要将这种行为强加犯罪予以追诉哪?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那么试问,那些签了合同不给工程款的发包方是不是社会危害性更大哪?他们要被冠以什么样的罪名合适哪?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敲诈勒索的犯罪无论如何不能成立,二审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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