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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注商标告侵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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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抢注
商标
告侵权可以吗?
抢注
商标
告侵权是可以的。我国
商标
法采用“注册在先”优先保护的原则,“使用在先”为例外,此例外只针对驰名
商标
、和他人抢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
商标
。但事实是抢注
商标
在道德上任何时间任何情况都是不对的,所以告对方侵权是合理的。
二、什么是抢注
商标
商标
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商标
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
商标
;现阶段
商标
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
商标
或驰名
商标
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
专利
、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
商标
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
商标
抢注。
商标
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
商标
抢注是指在原
商标
所有者之前注册该
商标
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三、预防抢注
商标
的方法
防止
商标
抢注有三大高招:
1、市场未动、
商标
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
商标
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
商标
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商标
可在与该
商标
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
商标
炒家的侵害。
3、加强
商标
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
商标
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
商标
,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
商标
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四、抢注
商标
的应对措施是什么
根据
商标
法的规定,
商标
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
商标
向
商标
局提出异议
根据
商标
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
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
商标
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
商标
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
商标
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
商标
局提出异议,请求
商标
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
商标
向
商标
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
商标
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
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
商标
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
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
商标
无效。
当事人在向
商标
局或
商标
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
商标
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
商标
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
商标
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
商标
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
商标
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
商标
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
商标
设计、
商标
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
商标
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
商标
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
商标
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
商标
局或
商标
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
商标
的宣传材料等等。
对于抢注
商标
的问题我们并不陌生。目前世界上有两种
商标
使用原则,一种是英美系的主张
商标
使用权在先,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
商标
注册权在先,但这个之间的界定很模糊,经常会产生法律纠纷。建议大家一定要增强
商标
版权意识,属于自己的
商标
及时注册,避免日后产生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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