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 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哪里案件?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人事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在我国,不管是哪一类的职能部门,在处理受理相关案件的时候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照章办事,当然,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时也是一样的处事方式。而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说,能处理的相关案件主要涉及到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种。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约定和规定。那么,劳动者解除合同注意哪些问题?现在,我......


·青年节的年龄范围以及加班工资是多少?
      青年节的年龄范围以及加班工资是多少?一、青年节的年龄范围以及加班工资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


·2023最新工伤鉴定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基本要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会导致工人的伤亡。受伤工人着急的话,可以在住院期间就提出工伤鉴定。经过劳动局的鉴定,明确伤......


·上海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上海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旨在救济供养直系亲属,我国是有要求一定要发放的。当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退休职工死......


·衡水征地补偿标准
      衡水征地补偿标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征地补偿的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每个地区都是需要根据当地的当年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相关的政策的。那么,衡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2017衡水征......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的生命,不同的工程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涂饰工程质量要求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工程的质量要求,人们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依照该工程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质量要求。涂饰工程......


·还没交房已出现漏水现象该怎么办
      还没交房已出现漏水现象该怎么办一、还没交房已出现漏水现象该怎么办还没交房房子已经出现漏水现象,业主应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业主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建委等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修期内,有的业主在房屋出现......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的现象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为了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开放商在征收后需要陪给回迁户房子,此类房屋也即拆迁户房。由于回迁房的价格较为便宜,故而不少人会选择购买,在北京生活的朋友,你们是否知道北京回迁......


·如何打离婚官司,打离婚官司请律师花多少钱?
      当今社会,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而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由于孩子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这个时候就只有打官司来解决了。那你了解该如何打离婚官司吗,打离婚官司请律师要花多少钱了?这些问题,我们在下文都做了讲解,供你阅读。一、如何打离婚官司......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在劳动关系当中,其实对于临时工和本单位的一些正式员工,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冲突。尤其是临时工的加入,其实就本身会为各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问题带来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各高校针对临时工都制定的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下......


·女方怀孕男方可以提离婚吗?
      其实,不管是在工作还是家庭中,我国法律对女性的保护都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在女性怀孕生产的时候。在家庭方面,要是女方怀孕男方可以提离婚吗?不少男性都有过离婚的念头,但却不清楚法律中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吧。一、女方怀孕男方可以提离婚吗《民......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瓯浦垟村,是温州市鹿城区.拘留关押......


·婚约彩礼纠纷案★原告诉请被驳回-王成军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被告徐某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代......


·未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


·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很多人都不清楚哪些情形是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


·房地产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房地产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一、国内银行贷款1、影响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因素:中央银行贴现率、放款期限、存款利率、放贷利率风险、管理贷款成本、优惠利率。2、国内商业银行贷款种类(1)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品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现在法院处理安件是多长时间,起诉政府,法院要申和吗?牵连
·公积金可以不以购房名义而进行贷款吗
·一个家伙欠了我三万块钱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我是否可以起诉它
·二脚趾骨折,休养三个月。请问对以上工伤案例公司应该怎样赔偿我的一切工伤费用?
·砍伐树木的老板被抓了,我老公只是一个干活的工人,望场里拉木头
·请问无锡新商品房小区地下车位(汽车)长,宽度标准应该是多少?
·是不是上诉完了,法院纪检组才给处理啊?
·我有一位朋友向我借了五万元整,借条齐全,听说他在别人家借了十五万。这笔钱我应该怎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