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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所涉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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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强制
执行
所涉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明确的规定,申请
执行
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有人认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应当导致申请
执行
时效中断。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无疑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但
执行
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因为
起诉
中断时效就想当然的认为申请
执行
也会中断时效,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债权人向法院申请
执行
会出现三种情况:案件进入正常的
执行
程序。如果发生时效中断,按照“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将出现以下情况:一是权利人申请
执行
时即重新起算时效期间,但事实上权利人正在行使权利,而时效却不中断;二是在案件
执行
过程中,可能时效已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果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也就是说调解期间及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期间,时效是停止计算的,这样规定比较合理,但其只针对民间调解,效力有限。对
执行
程序来说,一旦正式启动,申请
执行
时效的任务已经完成,申请
执行
期间就变成了法院内部办理案件的审限(
执行
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问题。即使法院在
执行
过程中超审限或中止案件
执行
,那也是法院内部期限管理问题,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因此,案件进入
执行
程序后,申请
执行
时效已没有适用价值,时效中断无任何意义。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
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
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本身是有时间限制的,但是,个人的观点也是在强制
执行
期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断这种说法,要计算诉讼时效的是,鉴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期间,现在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关于强制
执行
应该注意一下申请时限,而不是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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