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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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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要注意什么一、
执行
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
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
执行
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
执行
人申请
执行
被
执行
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
执行
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
执行
。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
执行
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
执行
的标的,
执行
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
执行
的财产,
执行
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
执行
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
执行
。
(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执行
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
执行
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
执行
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
执行
完毕时,
执行
法院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
执行
人所欠申请
执行
人的全部或部分数额已经由第三人代为偿付。当然,应该写清第三人代为偿付的数额(数额应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及偿付的日期。该通知书应作为第三人向被
执行
人结算债务的凭证。
二、
执行
到期债权应该注意什么
除上述情况外,
执行
到期债权还应注意:
1、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
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
执行
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
执行
人的到期债权,
执行
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
执行
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
执行
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
执行
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
执行
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2、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
在
执行
中,常常遇到被
执行
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
执行
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
执行
,待裁判生效后再
执行
。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
执行
。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
执行
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法院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
执行
的情况。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让
民间借贷
这种行为也越来越普遍,同时产生的债务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风险,建议您在出借钱款和
讨债
时都要谨慎,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协助处理。至于
执行
到期债权要注意什么,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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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债务追讨律师
宁波债务追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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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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