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
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对于居间
合同并不熟悉,但说到中介
合同,您一定不陌生。居间
合同也就是中介
合同,居间人通过提供订立
合同的机会而获得报酬,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
合同即居间
合同,那居间
合同受法律保护吗?今天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说明。
一、居间
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将居间
合同改为了中介
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
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中介
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中介
合同的特征
1、中介
合同是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
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与中介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合同的当事人。
2、中介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合同没有介入权。中介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
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
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
合同。
三、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
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
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
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
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
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
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
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
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
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
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
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相信您通过以下的内容有自己的答案了。居间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而作为居间人则有义务将
合同订立的相关事项如实报告给委托人,并为委托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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