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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房屋拆迁超期过渡补偿费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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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房屋
拆迁
超期过渡补偿费的规定是什么 一、青岛市关于房屋
拆迁
超期过渡补偿费的规定
1、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宅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宅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
2、货币补偿公摊两种算法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作出规定。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
3、“房小地大”要评估价值
条例修改时有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在“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根据这一意见,条例增加一款:“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
4、延期交房发临时过渡补助
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延期交房时应当增付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以及周转房的使用问题。对于这一意见,考虑到草案修改稿中对有关费用标准的制定已经做了授权规定,所以修改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
另外,条例还对一些概念作出界定。 “比如什么叫就地安置,市北西部的房子被征收了,安置到市北区北部算不算就地?条例明确了就地安置是指在一个工程的建筑红线内。另外异地房屋补偿的,要让人有选择,一般要求不能只提供一处房源,要提供多处。 ”
5、居委会可组织监督委员会
新条例规定,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异议的,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
青岛市关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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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过渡补偿费的规定如上所述。近期青岛市颁布的新政策里面,增加了延期交房应该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这样使
拆迁
人员可以在房屋被延迟交付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补偿,减少了
拆迁
人员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规定了公摊面积不明确的时候,如何计算公摊面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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