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厂房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
首页
>>
法律知识
厂房
拆迁
补偿项目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策上的变化,导致很多企业面对厂房
拆迁
的问题。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少企业将纠纷上升到法律高度,希望通过院来进行解决。那么,法律上对厂房
拆迁
有哪些补偿呢?厂房
拆迁
补偿项目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1、设备搬迁安装费;2、设备重置成新价;3、停产、停业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
拆迁
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
拆迁
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
拆迁
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
拆迁
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
拆迁
奖励费等。
(一)
拆迁
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
拆迁
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
拆迁
法规,
拆迁
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
拆迁
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其他地方的
拆迁
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
房产
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
房产
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
拆迁
人、被
拆迁
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
拆迁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重置成新价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
拆迁
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
拆迁
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
拆迁
的实际操作中,
拆迁
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
拆迁
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
拆迁
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因
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拆迁
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
拆迁
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
拆迁
引起的必然损失,
拆迁
人应当予以补偿。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
拆迁
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
拆迁
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
拆迁
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基于
拆迁
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
拆迁
的过程中,
拆迁
人为了加快
拆迁
进度,
拆迁
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
拆迁
人、承租人尽早签订
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搬出
拆迁
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
拆迁
人根据
拆迁
实际确定,也可由
拆迁
人、被
拆迁
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
拆迁
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
拆迁
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以上是对厂房
拆迁
补偿项目有哪些问题的详细介绍,我们为您总结了在实践中厂房
拆迁
过程中可以获得哪些方面的补偿。厂房
拆迁
涉及到企业很多方面的利益,必须妥善处理好厂房
拆迁
的问题。如果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纠纷,当事人一方可诉请法院解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相关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二手房交易中款项的区分
诚意金的交付意味着购房者对中介推荐的物业有购买意向,一方面是向卖方表示购买诚意,另一方面也为中介提供了与卖方谈判的砝码,对买卖的最终促成起到一定的推动......
·
开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开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开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规定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
·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城市的发展总是离不开土地,如果土地使用没有新地可以扩展或者老旧土地过多的话,就会采用征地的方式来进行城市的新发展,让城市......
·
夫妻离婚房子不分配可以吗
当夫妻二人不存在感情后法院会按照规定判定他们可以离婚,而在离婚后房产的分配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涉及到房产证上名字的归属,这时候又不想将房子变卖,那么是......
·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
对于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可能很多人都无法准确地区分这两个犯罪,不得不说他们之间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的,但他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那究竟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
·
清偿工程款的方式有哪些
清偿工程款的方式有哪些工程款也即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的款项。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工程款项是比较大的,而在工程款产生后,清偿工程款的方式有哪些呢?如果债务方没有及时清偿工程款,就会产生工程款的拖欠,这是债权方不愿意看到的。那么......
·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在涉外离婚中具体的方式也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如果是遇到涉外离婚纠纷的话,就必然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了,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该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
·
担保期限是多长?
为他人担保,如无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根据《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在外面有债务纠纷,除了特殊的情况下,往往会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这在我国司法解释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你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司法解释,供你做一个了解。《婚......
·
仲裁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
·
债权人应该怎么追索利息
债权人应该怎么追索利息一、债权人应该怎么追索利息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为无息借款。但债务人逾期未还,或者不定期借款经催告后不还的,债权人要求逾期利息或者催告后利息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
·
国际申请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要求
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国际申请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生物材料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的证明材料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样品材料的保藏证明......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相关内容
·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原名为淮安市楚州区看守所,位于淮安市主市区外,在地理上和......
·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在哪里?地址、电话、导航
目前徐州市区有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第一看守所)和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等。......
·
合法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来讲,夫妻分居都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并且达到了离婚条件的话,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到底这个合法分居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合法分居离婚条件是什么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1、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制定有效保护措施的基本前提和指导。一般来说,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保护的目的;2)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人的范围;3)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机构......
·
商品房买卖合同怎样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怎样解除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怎样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特别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一位德州夏津奉公守法的公民,10年前来深
·
2016年6月7日借我五万块钱一直找不到人刚开始说等等会给你
·
请您给指点一下,有人发打印的单子诽谤侮辱我的名声名誉
·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摩托车挂翻电动车
·
你好龙律师,我现在有劳务陪赏纠纷想找你,我不知你电话,如果你
·
在xx分期公司,分期了一台手机之后就没有还过一期的钱,现在一过去了,现在应该怎么
·
弟弟被抓无锡市看守所,帮人转银行卡的,不知严不严重?
·
今天与洒店经理吵架后我就不干了,在家呆一天老总打电话叫我去上班没答应,老总不干了就不发工资了,一个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