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城市的发展总是离不开土地,如果土地使用没有新地可以扩展或者老旧土地过多的话,就会采用征地的方式来进行城市的新发展,让城市建设能够更加便利。虽说土地国有,但是在征地后我们还是可以得到相关补偿的,而且价值一般都不会低于原价值。那常州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呢?
常州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
拆迁的管理,维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
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
拆迁人,是指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
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
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
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
拆迁人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
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发布
拆迁公告;
(四)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或者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
拆迁人按照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
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
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
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
拆迁的时间,
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对实施房屋
拆迁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申领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
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
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
拆迁范围;
(二)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
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
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
拆迁项目评估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
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
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
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
拆迁人、
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
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人、
拆迁单位等应当及时向被
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
拆迁范围和
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
拆迁。
需要延长
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在
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
拆迁申请;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
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有
拆迁资格的
拆迁人可以自行
拆迁,不具有
拆迁资格的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
拆迁资格的
拆迁单位实施
拆迁。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
拆迁人,不得接受
拆迁委托。
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
拆迁资格证书,接受
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
拆迁范围内对被
拆迁人进行
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
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
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
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
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
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
拆迁单位不得转让
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拆迁单位的管理。
拆迁单位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从事房屋
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
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
拆迁工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
拆迁市场的管理,
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
拆迁单位实施
拆迁。房屋
拆迁应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拆迁单位,具体办法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管、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四)析产、分户;
(五)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被
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
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
拆迁房屋系
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或者
拆迁人、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是被
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
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
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
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
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
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
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拆迁。 实施强制
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听证办法和裁决办法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尚未完成
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
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
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
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和
拆迁单位应当在
拆迁项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内,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补偿标准中对于常州地区的
拆迁补偿内容说明的非常完整,如果在
拆迁等遇中遇到
拆迁不合理的情况我们是可以选择
上诉的,当然常州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只能适用于在常州地区的房屋参考,不同的地区由于发展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政策出现,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到相关的部门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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