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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最新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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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最新内容是什么
一、顺德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最新内容是什么
1、
拆迁
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
拆迁
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
拆迁
人可以选择
拆迁
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
拆迁
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
人与被
拆迁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
拆迁
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
拆迁
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
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
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
租赁房屋,被
拆迁
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
拆迁
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
人对被
拆迁
人给予补偿。
被
拆迁
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
人应当对被
拆迁
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迁
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
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
拆迁
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拆迁
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拆迁
。
拆迁
前,
拆迁
人应当就被
拆迁
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
人应当对被
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
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
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
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迁
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
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
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
拆迁
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
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
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拆迁
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
拆迁
许可证,擅自实施
拆迁
的,由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
拆迁
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
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
拆迁
许可证的,由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吊销房屋
拆迁
许可证,并处
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
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拆迁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
拆迁
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
拆迁
许可证确定的
拆迁
范围实施房屋
拆迁
的;
(二)委托不具有
拆迁
资格的单位实施
拆迁
的;
(三)擅自延长
拆迁
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
拆迁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拆迁
业务的,由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
拆迁
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
拆迁
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
拆迁
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顺德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如上所述。土地
拆迁
的时候都要按照上述的标准进行,如果发现补偿的标准和上述的标准不一致的时候,需要及时的准确的维权。首先可以和开发商进行协商或者是到有关部门反应问题,如果不能够得到解决的话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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