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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赠与继承安置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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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民法典》对于
房产
权属认定和共有
房产
分割的规定与之前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判定依据的情形和条件也更加复杂,对于
离婚
案件中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房产
如何分割,特别是涉及单方、或双方父母赠与或继承的
房产
,加之该
房产
性质为安置房,如何判定就更为复杂了,那么,《民法典》关于
房产
赠与继承安置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由于
拆迁
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
拆迁
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
拆迁
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
拆迁
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
拆迁
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
拆迁
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
拆迁
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
拆迁
,安置
房产
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
拆迁
房与安置
房产
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拆迁
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
拆迁
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离婚
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
拆迁
,安置
房产
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
拆迁
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
拆迁
,安置
房产
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拆迁
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
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离婚
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二)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
拆迁
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
拆迁
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
拆迁
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
房产
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
拆迁
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
离婚
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
拆迁
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
离婚
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
拆迁
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
拆迁
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离婚
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离婚
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三)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
拆迁
安置房在
离婚
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
拆迁
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拆迁
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
拆迁
房屋所有人名下,
拆迁
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拆迁
人应当对被
拆迁
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
人是指被
拆迁
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
拆迁
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
拆迁
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
拆迁
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
拆迁
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
拆迁
人对被
拆迁
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
拆迁
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
拆迁
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
拆迁
人。因此,如果被
拆迁
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
拆迁
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
拆迁
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拆迁
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
拆迁
房屋所有人名下,
拆迁
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
拆迁
安置房为原被
拆迁
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
离婚
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
房产
赠与继承安置房的相关规定,看上去较为复杂,实质上不论被
拆迁
房是父母所有的私房、还是父母承租的公房,不论还是通过产权置换还是补偿的方式取得的,只要是婚后
拆迁
,调换差价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支付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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